让“文明之花”在娄底精彩绽放

作者:黄诚    发布日期:2021-11-26


       1123日,娄底九小收到了市民郑成概送来的一封感谢信,感谢学校3名六年级学生捡到他的手机后,与班主任老师一起多方查找失主,最终主动联系到他并将手机交还。他对学校师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给予了充分表扬。这是《娄底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正式实施后,涌现的诸多文明行为、好人好事中的其中一件。


       “文明之花”要想开得艳丽、持久,“文明之法”的引导与约束必不可少。作为我市制定的第一部促进型法规,《条例》从人民中来,奔着造福人民而去,我们要学好它、用好它,使之成为广大市民的文明规范和行为准则。


      为民立法促文明。立法促进社会文明,不仅在于提供具有明确指引的条文规范,更在于通过立法过程中的各方参与、充分讨论,进一步推动全社会文明意识和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。在《条例》制定过程中,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倾听民声、吸纳民意,坚持问计于民、开门立法,使立法过程成为一次提升城市文明的“全城动员”。通过网络问计、网络答题、调查问卷、会议座谈、专题调研、专家咨询等形式,多次公开征求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区居民及社会各方面意见;通过主流媒体、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建议,广泛开展群众讨论,最大限度地听取和采纳市民意见。据统计,《条例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,共收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9328条,其中有很多都得到了有效采纳。


        正面引导促文明。对于促进型立法,规范的事项中除了应当遵守的行为,不得从事的行为,更多的是倡导和鼓励的行为。《条例》第二章关于文明行为规范的表述,依次规定应当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、倡导的文明行为规范、鼓励的文明行为规范三个方面的内容。这样的设计有三个好处,一是以正面引导为主,符合促进型立法的定位;二是一目了然,便于掌握;三是按照文明行为的要求程度,由低到高进行排列,层层递进,层次分明,结构严谨。这一体例结构,是各地已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所少有的。


       践行法规促文明。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,执行的持续性在于保障。文明的本质在于自律,但文明的实现要依靠外在约束。《条例》中明确的主管部门和执法机关要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和水平,综合运用惩罚手段,形成轻重有序、方式多样、功能互补的惩戒体系,该处罚的绝不姑息,该曝光的绝不留情。只要充分发挥《条例》的震慑作用,就能让法律的刚性约束促进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品质的提升。在落实过程中,要及时分析落实情况、研究并解决问题。只有全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《条例》,城乡广大群众认真遵守《条例》,文明理念才能真正植入民心。


       我们相信,有“文明之法”的守护,“文明之花”一定会越开越美丽,娄底将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城市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升,这座青春之城又将迈出更加坚实的一步。(黄诚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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